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4********,汉族,大专文化,原**小团**,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街**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周某乙(另案处理)。随后**金融公司陆续在全国29个省、直辖市设立1100余家理财门店,招聘业务团队,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广告宣传、赞助大型活动、门店招揽等方式公开宣传,许诺高额的利息回报,销售“鑫年丰”“双季营”等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5年2月起,**金融公司先后设立“广群金融”“**宝”“亿宝贷(幸福钱庄)”“**财富”4个线上理财平台,收购或设立“意真金融平台”“**商务/善悉商务/善信平台”“聚蓝/巨涟平台”“雪橙金融平台”“拿米金融平台”5个线上放贷平台,作为理财平台非法吸揽公众资金。2017年8月起,**金融公司通过上述手段,销售由贵州**公司作为转让方的“政信通(幸福之路)”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8年4月9日,**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

2015年6月起**金融公司相继在天津注册成立了天津南开花园分公司、天津西营门分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等十一家分公司用于非法吸揽公众资金。

被告人周某甲自2015年2月入职**金融公司融汇广场营业部任业务员,后任**团**,先后就职于鞍山西道门店、时代奥城门店,负责团队管理和销售业务。经审计,与其相关的业务累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867万元;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262万元。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周某丙、赵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投资人的证言与书证材料;

6、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受雇于**金融公司,在未获得任何行政许可的前提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主体推介高息理财产品,吸揽社会公众资金,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投资人巨额投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符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洁、李俊海、马文静、俞倩、王静

检察官助理:廖林、姚家康、孔令营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1份,换押证1份,审计报告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