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11974********,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三部(1)业务员,住本市雨花台区**花苑**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建邺区**村**园**号**幢**室)。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以来,周某乙(另案处理)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成立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公司”)等公司。上述公司成立以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等名义,通过业务员散发传单、口口相传、召开理财推介会等方式宣传“苏才系列票据投资基金”、“南京远洲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周某甲在**公司、**资本公司担任市场三部(1)业务员期间,采取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600余万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家属代为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南京远洲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俞某某、职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宏
检察官助理:蒋宗康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7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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