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899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风石堰镇**村**组。因非法制造爆炸物嫌疑,于2019年1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2019年6月25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2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8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受李某甲(另案处理)的雇请,去到其承包的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翠湖香山国际花园防洪渠挖掘工程,在未取得爆破资质并未经公安机关专业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伙同李某甲在上述工地使用硝磷酸铵复合肥、柴油等物品私自制造爆炸物,并使用引爆方式实施爆破五次。
2018年12月2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有8个用于实施爆破的孔洞,并现场缴获制造爆炸物的主要原料硝磷酸铵复合肥、柴油、电线、发爆器等作案工具及部分成品炸药。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白色颗粒状物为硝酸铵混合炸药,净重约2100克;白色(偏黄)粉末和米白色(偏黄)粉末为高氯酸钾混合炸药,净重共计503克。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杨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五册、询问笔录两份、情况说明一份共九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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