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三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顾某某(另案处理)从他人处获悉被告人周某甲有发票等公司材料出售,遂与周某甲取得联系,并约定在上海市奉贤区一小区处交易。后周某甲从恽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上海**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各50份等材料,于2019年8月下旬某日至交易地点,以每个公司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顾某某,收取计3.6万元,从中获利0.2万元,其余钱款交付恽某某。后上述100份发票被全部开具,价税合计894万余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被警方抓获,经审,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又否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到案情况、扣押清单、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相关发票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顾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恽某某、季某某、徐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蓉蓉
检察官助理:周祖范
2020年9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笔录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 赃证物品清单1页。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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