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街道**村原村书记兼村主任,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始,被告人周某甲担任本市**街道**村(以下简称**村)村主任,2013年12月28日始任**村书记和村主任,2017年4月9日始任**村书记,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被撤销党内一切职务。
2013年9月2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村*氏宗祠修缮工程招标公告,吕某甲、吕某乙两兄弟商议各自联系公司参与投标。2013年9月9日,吕某甲联系的金华市**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中标。2013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甲代表**村与金华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吕某甲签署了**街道**村*氏宗祠修缮工程承包合同,标注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63451元(以下均指人民币),下浮6.93%,合同价款为803614元。
工程开工时,吕某甲的哥哥吕某乙主持开工仪式,在施工过程中,吕某乙多次到工地指导、查看工程情况。被告人周某甲作为**村书记和主任,负责每笔工程款的支付审批等工作,经某某审批同意,**村先后于2014年1月2日、1月24日两次向吕某甲等人支付工程款共计85万元。 2014年8月10日许,被告人周某甲以借款的名义,电话联系吕某甲的哥哥吕某乙索要钱款。2014年8月13日,**村支付给吕某甲工程款40万,当日吕某甲转账给吕某乙20万,吕某乙考虑到被告人周某甲系**村书记和主任,工程款尚未结清,需要被告人周某甲的支持和配合,遂于当日将其中的15万元以借款名义转账至周某甲提供的账户内。至案发15万元“借款”一直未归还。后赵村于2015年2月4日、2016年2月1日又支付吕某甲工程款25万。
2020年1月5日,经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后赵村礼堂维修工程造价为923152元。2020年1月8日,吕某甲退出多收的工程款576848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吕某甲、吕某乙、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身为后赵村的村书记和村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以借为名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湘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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