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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过失致人重伤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现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村**组。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自家的电瓶三轮车准备到老房子喂猪,因驾驶技术不熟,在自己和周某乙家门前的道场里,过失将邻居周某乙撞倒在地,造成周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甲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正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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