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乡**村**组,现租住竹山县**乡**村**组**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王某某到竹山县楼台乡**村*组王某某家,帮其挖花生,当天晚上周某甲在王某某家住宿。次日4时许,周某甲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王某某,由竹山县楼台乡**村1**组往竹山县城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庙湾村1组玉皇坪火神庙路段一下坡右拐弯处时,车辆侧翻至路边排水沟,造成乘车人王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甲用手机拨打了120和110报警,救护人员赶至现场时,王某某已经死亡。2020年9月16日,经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7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8月26日,周某甲支付王某某安葬费五万元,2020年10月2日周某甲支付王某某家属赔偿款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某甲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广平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9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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