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676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浙D1F****号小型轿车,从本市**镇驶往**镇***村。17时47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途经***地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与正在人行横道上捡拾物品的被害人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甲承担主要责任,姚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 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责任分析意见书、酒精呼气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发还凭证、门诊病历、居民死亡殡葬证、通话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警情卷宗、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宣某某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监控视频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周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7*******;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