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次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志伟,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甲,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至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周某乙家储藏室,进行送电、加装插座作业,在未断电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在储藏室内贴地板砖的陈某某帮忙穿电线,致陈某某触电身亡。经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系电击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尸体检验鉴定书;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致他人触电身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及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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