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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赌博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637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6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年7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周某甲在博罗县**街道**路**座**号,通过微信收受投注的方式,收受参赌人员张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等人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每期接受投注额约2000元人民币,参赌人员7-8人。每期汇总后,将收受的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交到上家黄某某(另案处理)处并按特码10%、生肖3%的比例收取“水钱”获利。至案发时,周某甲收受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约150期,收受投注额共约28万元,赌博获利人民币约28000元。

同年5月30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窝点抓获周某甲,并扣押其扣VIVO X7手机1部。次日,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黄达成

2020年9月16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1259****;保证人周某乙,联系方式:1366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微信交易明细光盘1张。

3.周某甲被扣押的VIVO X7手机现保管于博罗县公安局。

4.《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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