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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贪污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2********,汉族,大专文化,系桦南县**乡**站**,住桦南县**小区**单元**室。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桦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任桦南县**乡**站**期间,为得到林下经济补贴,以**乡**村村民周某乙的名义对**乡**站管理的国有林地进行申报并通过验收,骗取林下经济补贴款人民币60,000.00 元,赃款被其占为已有。案发后周某甲退回了涉案款项。

经调查,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9月18日被桦南县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岩松

检察官助理:姜  昕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小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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