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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贪污、挪用公款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4********,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出纳、**中心主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原财务部长兼出纳,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职务犯罪,2019年8月20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永定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调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2014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甲在担任指挥部财务部长兼出纳期间,利用其一人管理印鉴、单位缺乏有效监督的财务管理漏洞,多次挪用指挥部银行账户资金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等活动。经鉴定:周某甲以“私自转账”的方式挪用指挥部公款共计480笔,合计3043.254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时未归还金额为1918.7157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学历证明、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工人履历表、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张家界市永定区区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指挥部的通知、关于同意借调工作人员的函、证明文件、会议内容、指挥部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周某乙、张某甲、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会计鉴定书。

二、贪污罪

(1)2016年8月,湖南省**有限公司要对指挥部进行财务审计,被告人周某甲为应对此次审计,并防止其挪用公款的事实被发现遂在对指挥部财务收支做账过程中采用重复报送征地补偿资料、直接伪造征地资料后重复打印付款凭证入账的手段,虚列指挥部征地补偿款开支共计168.22557万元进行平帐。

(2)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与汪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张某乙、张某丙商议,通过虚开劳务发票的方式骗取指挥部资金4.2万元,周某甲分得1万元。

经鉴定,截止2019年8月31日,周某甲通过以“虚列开支”、“重复报账”等方式取得指挥部公款172.42557元。

被告人周某甲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其贪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征地补偿明细表、***项目征地补偿明细表(签字)、征地及附着物摸底登记表等;

2、证人汪某某、张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会计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周某甲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其贪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周某甲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议对其挪用公款罪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内考虑刑期;对其贪污罪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内考虑刑期,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静

检察官助理:褚  君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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