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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贩卖毒品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东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四次:

1.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周某甲从外号“唐二狗”(在逃)的男子手上购买毒品后,开车到永州市冷水滩区书香名邸路口,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乙两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从中赚取了50元差价。

2.2020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从外号“唐二狗”的男子手上购买毒品后,开车到永州市冷水滩区书香名邸路口,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乙两粒麻木和一小袋冰毒,从中赚取了50元差价。

3.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从外号“唐二狗”的男子手上购买毒品后,开车到永州市冷水滩区书香名邸路口,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三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从中赚取了50元差价。

4.2020年4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从外号“唐二狗”的男子手上购买毒品后,驾驶别克凯越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书香名邸路口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某时,被祁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当场抓获,并在其小车驾驶室侧门搜查到两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收缴收据、毒品称重、现场查获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忠君

检察官助理:李瑶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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