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2009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9年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9日11时许,徐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双方谈好价为900元,在**镇**村石桥处交易,徐某某于11时32分微信转账90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从周某甲处拿到一小包毒品后交给徐某某。该包毒品重约0.48克。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被抓获归案。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等书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一次0.4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