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周金龙(绰号“龙摆”),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6日被汝城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绑架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金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1日晚11时许,钟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周金龙求购氯胺酮(俗称“K粉”)并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周金龙。随后,被告人周金龙以现金1300元从“勇古仔”(另案处理)处购得三包K粉。接着,被告人周金龙到三育俱乐部楼下将一包K粉交给钟某某的朋友。
2、2020年3月12日零时30分许,钟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周金龙再次求购氯胺酮。随后,钟某某在汝城县景峰大酒店一楼大厅从被告人周金龙处拿得氯胺酮一包并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周金龙。
3、2020年3月12日零时40分许,周某某联系被告人周金龙要求购买氯胺酮。随后,周某某在汝城县教育局门口的路边从被告人周金龙处拿得一包氯胺酮后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周金龙。
2020年3月12日早上8时许,汝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的三育公馆内有人吸食毒品,该所民警立即赶往上述地点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周金龙及周某某、钟某某等人查获。随后,被告人周金龙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金龙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金龙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金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金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金龙曾经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金龙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源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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