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系一名吸毒人员,其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6日、2019年7月7日多次容留周某乙在其位于遂溪县**镇**村旧宅内一起以烘烤方式吸食毒品。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公安民警在周某甲旧宅的东侧房间内发现疑似吸毒工具锡纸1张。经鉴定:扣押的锡纸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
3.证人周某乙、陈某甲的证言;
4.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材料;
6.毒品鉴定报告、尿检报告;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8.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材料、吸毒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9.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罪犯档案资料等;
10. 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累犯且毒品再犯从重情节和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对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万争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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