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绰号周某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路**号,现住贵阳市白某某**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后因病于2017年11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甲在贵阳市白某某**镇**村**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周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所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金益
检察官助理 周妮妮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78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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