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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诈骗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6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村2018年的拆迁安置赔偿过程中,**村村民周某甲给拆迁办提供其女儿周某乙2000年6月7日的旧户籍信息,在明知周某乙已于1999年3月12日将本人户口迁出上南丰村的情况下,利用周某乙已于2014年9月23日注销的重户户籍,非法获取安置费5万元、过渡费1.8万元、安置房70平米(基准价7409元╱平方米)价值51.8630万元、经营性用房10平米(基准价12485元╱平方米)价值12.485万元,承诺购买商品住房给予的12%奖励款每人约6.2235万元,共计获取非法所得77.3715万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周某甲之女周某乙已将现金255086元退还至灵沼街办财政所项目资金专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周某乙等证人证言;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户口迁移表、常驻人口登记表、常驻人口信息;

6.现金缴纳单(退还赔偿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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