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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诈骗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村。因涉嫌犯诈骗罪,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隐瞒其妻李某某于2018年6月病故的真实时间,向陕州区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提供其妻于2018年12月26日去世的虚假材料,从而骗取养老金11045.76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核查证明、退休人员死亡时间核查表、退款证明、汇款业务凭单、出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周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社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退还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成刚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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