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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830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对莫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向消纳厂低价购买泥口牌,还可以帮莫某某联系买家,高价卖出泥口牌从中赚取差价。此后,周某甲伪造泥口牌、伪造付款回执单、让“王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扮演有购买需求的客户,不断骗取莫某某的信任,以帮助购买泥口牌为由共计骗取莫某某145000元。

2、2019年4月,安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周某甲,两人签订土方运输工程合同,约定由安某某帮周某甲运输土方。2019年5月,周某甲以共同投资经营泥口牌为由骗取了安某某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泥口卡、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彦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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