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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诈骗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75********,汉族,文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和其弟周某乙(已判)自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雇人在北京地区张贴大量招嫖小广告,以提供美女上门服务名义骗取吴某某、赵某某等5名受害人人民币共计10800元。二人将诈骗来的钱财平分并用于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王某某、逯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赵某某等5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7.其他涉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周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

检察员:徐  华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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