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社,现住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城**区**餐馆店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张某甲委托被告人周某甲帮忙给被害人吕某某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安排工作。周某甲在没有能力安排工作的情况下,虚构认识巴中市中心医院领导等事实,并多次以需要费用打点关系、请客为由,于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骗取被害人吕某某共计24630元。周某甲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生活花销。
同时查明,周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甲、周某乙、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桥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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