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5622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90********,汉族,大学文化,公司采购员,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号**楼**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6日、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为赚取高额利润,通过互联网“闲鱼”购物平台发布虚假奢侈品代购信息,吸引他人添加微信,而后编造“专柜渠道”、“员工折扣价”等谎言,骗取他人信任,以代购为名,将仿制品冒充专柜正品高价出售给他人,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周某甲在被害人周某乙通过“闲鱼”平台添加其微信向其代购品牌包时,对被害人谎称能以员工折扣价从新加坡品牌专柜代购YSL、BV牌奢侈品包,先后骗得被害人向其支付人民币9280元、12500元,而后将从相关供货上家处订购的YSL高仿包先行发送给被害人,在被害人识破该包真伪、要求退回未发货的BV包购包款时,被告人周某甲拒不承认仿品来源,并将被害人微信拉黑不予退款,共计骗得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21780元。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周某甲在被害人徐某某通过“闲鱼”平台添加其微信向其代购品牌鞋时,对被害人谎称能以员工折扣价从国外品牌专柜代购MaisonMargiela牌皮鞋,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先后向其转账5笔2350元、1笔3880元购买上述品牌“玛丽珍”皮鞋5双、分趾皮鞋1双,而后将从相关供货上家处订购的仿制鞋陆续向被害人发货(至案发前已经向被害人发送仿制品鞋4双),共计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563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在广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目前尚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向两名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相关包具照片等,证实被告人周某甲以代购专柜名牌包为名,向上家订购仿制包后出售给被害人,诈骗被害人钱财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闲鱼”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相关皮鞋照片等,证实被告人周某甲以代购专柜名牌鞋为名,向上家订购仿制鞋后出售给被害人,诈骗被害人钱财的事实经过。
3.相关被告人与供货上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在微信上向相关供货上家以低价订购涉案仿制品包、鞋的情况。
4.公安机关相关调取证据文书、扣押物品文书,证实涉案YSL仿制包被调取,被告人使用的相关移动电话被扣押的情况。
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向被害人出售的所谓YSL品牌包系仿品。
6.相关和解协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已经向两名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周某甲的到案情况。
8.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
9.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罪名及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岚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番号:***/***。
2.浦东警方侦查卷宗2册、山东警方侦查案卷1册、其他材料若干、随案移送涉案YSL仿制包、被告人持有的移动电话2部。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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