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75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99********,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职业学院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工程造价专业学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室。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因为缺钱,便虚构**公司员工的身份,向被害人梅某某谎称自己需要办理**手机消费分期贷款业务来刷单冲业绩,编造刷单后其可以从内部撤单并不需要被害人进行还款的谎言,并承诺给予被害人梅某某2000元的好处费,欺骗被害人梅某某至本市秦淮区**花园**期的**手机店内办理**公司的10000元手机消费分期信贷(分24期还清,合计本息14171.28元)。贷款成功后被告人周某甲通过该手机店主叶某某套现得款9400元,向**业务员骆某某支付600元好处费,向被害人梅某某支付1000元好处费并谎称另外1000元好处费由其拿到业务提成后支付,剩余款项由其本人挥霍花销。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贷款合同、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叶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持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30516****(父亲周某丙电话:1806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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