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51号
被告人周某甲,别名周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原浙江**科技有限公司配送员,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苑**号**排**室(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乡**行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至9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利用**APP账户注册漏洞,在**APP平台大量注册新账户并领取优惠券后在杭州市江干区东城农贸市场**牛羊猪肉、**猪肉铺、**丸等商户采用刷单等方式虚假交易4387笔,骗取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支付优惠金额人民币48011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58189.75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 琪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883****);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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