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周某甲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他人入读镇海区九龙湖中心学校、长石小学,通过编造虚假聊天记录、支付凭证,以疏通关系、请客吃饭、在线缴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邵某某、韩某某共计人民币40400元。

2.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甲冒充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招商联盟区域经理,以招商入股返点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39970元,后为掩盖真相,汇款人民币7324元给何某某,谎称该笔钱款系公司返点费。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邵某某、韩某某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收据、谅解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招商合同、仲裁裁决书等;

2.证人周某乙、单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韩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裘婧倩

助理检察员:乌唯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公安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