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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11990********,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巷**号**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区**座**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宿某某通过抖音认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于同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周某甲虚构其开设公司需要周转资金及帮助被害人购买奔驰汽车等事由,诈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68万元(以下币种同),被害人宿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城**座**层其经营的**巧克力店内、其位于太原市迎泽区**小区的家中通过手机网银和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周某甲。作案后,赃款用于租赁高档车辆、购买抖音币及个人生活消费等。案发前被告人周某甲退还被害人4.3万元,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2万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聊天记录、银行余额截图、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宿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讯问笔录;4.辨认笔录:被害人宿某某辨认被告人周某甲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刘利霞

检察官助理 张  楠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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