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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诈骗、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住中方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6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周某甲以销售口罩为由,通过微信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仇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31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3月11日、12日、13日,被告人周某甲先后三次在其位于中方县**镇**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周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3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湘******比亚迪轿车至鸭嘴岩大桥附近的马路边,容留吸毒人员周某乙在其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周某甲的家属向公安机关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仇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销售医用口罩为由,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1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周某甲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承龙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洪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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