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四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村**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温某某,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化某某,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晚,因被告人周某甲约蒋某甲(另案处理)女朋友许某某出去玩,引发蒋某甲不满。蒋某甲即通过添加QQ好友对被告人周某甲进行警告,并将被告人周某甲拉至其建立的QQ群内。次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通过王某某约蒋某甲在丰县华地街公交站台处协商此事未果,两人即约定通过打架解决。当晚8时许,蒋某甲邀约蒋某乙、史某某、刘某某(以上3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周某甲邀约孙某某、李某甲(以上2人均另案处理),双方在丰县单楼秀苑小区楼下见面后发生打架斗殴,造成李某甲双侧下颌骨折。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及其同案人孙某某、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丰县公安局刻录的蒋某甲手机QQ与被告人周某甲的聊天记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凤环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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