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广州市**塑胶泡棉制品有限公司专职司机,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周某甲担任广州市**塑胶泡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队专职驾驶员,具有对涉案小轿车经手、保管、使用的权限。
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利用驾驶汽车外出工作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司所有的牌号为粤A44****的丰田牌TV7160GMD型小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500元)驶离公司,返回其湖南省的老家,并与**公司失去联系,期间将该车抵押人民币2万元,为其个人花用。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公司退赔人民币86500元并取得了**公司的谅解。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自动到湖南省衡东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单位**公司报案材料以及报案委托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辛某某、刘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等人的证言4.**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应聘资料、工作职责说明、机动车登记资料、赔偿和解协议、村委会证明等书证;5. 价格鉴定意见;5.户籍材料和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雅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7695****,保人周某乙,联系电话:183734****)。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穗埔检刑量建〔2020〕57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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