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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等6人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安新区**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某某9年5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某某9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安新区**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某某9年5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某某9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2********,回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某某9年5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某某9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1********,回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某某9年5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某某9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0********,回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某某9年5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某某9年6月30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某某9年5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某某9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马某甲、马某乙、金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某某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某某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某某9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自某某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某某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犯罪事实

某某7年6月以来,被告人周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贵安新区某某鱼庄旁租赁房子及土地安装地磅、油罐等设备,私自设立储油点进行贩卖柴油,被告人周某乙于某某8年到该处帮助其兄周某甲贩卖柴油,主要负责过磅、加油、收款等工作。某某8年7月26日至某某9年5月20日,向马某甲、马某乙贩卖柴油40次1846860元;某某9年4月25日至某某9年5月6日,向金某某、朱某某贩卖柴油4次87580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934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罐三个、地磅一个、抽油泵一台等物;2.书证:人口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工作协查函及复函、油料出库单等;3.证人蔡某某、鲁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二、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犯罪事实

某某7年9月左右,被告人马某甲与其妻马某乙共同商议做贩卖柴油生意,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二人购买了牌号为贵G****1的油罐车一辆,在安顺市平坝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组其家门口贩卖柴油,于某某8年7月26日至某某9年5月20日,向周某甲购买柴油40次1846860元。二人用贵G****1油罐车拉柴油贩卖给附近工地的杨某甲、杨某乙、戴某某、李某某共计20余万元以及过往平坝辖区的货车驾驶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G****1的油罐车一辆;2.书证:人口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工作协查函及复函、购车收据、账本等;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戴某某、李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三、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的犯罪事实

某某9年3月,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共同商议做贩卖柴油生意,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二人购买牌号为贵A****J白色箱式货车一辆并将车改装后,于某某9年4月25日至某某9年5月6日,向周某甲购买柴油4次87580元;于某某9年5月3日至某某9年5月12日,在安顺购买柴油3次84198元,共计171778元。二人用改装后的贵A****J货车拉柴油贩卖给过往平坝辖区的货车驾驶员以及刘某某、马某丙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A****J白色箱式货车一辆;2.书证:人口信息、工作协查函及复函、购车协议、油料出库单、购买柴油单据、账本等;3.证人孙某某、马某丁、刘某某、马某丙、胡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马某甲、马某乙、金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马某甲、马某乙、金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周某甲、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建议判处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某甲与其妻马某乙共谋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不区分主从犯。马某甲、马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马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共谋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不区分主从犯。金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厚洪

2020年2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周某甲、马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乙现住安顺市平坝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组21号,联系电话1830850****;被告人金某某现住安顺市平坝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名邸某某栋某某单元某某室,联系电话1758673****;被告人朱某某现住安顺市平坝区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联系电话1738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碟5张。

3.涉案财物移送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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