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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等5人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1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区**镇**村委**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梁某某、邝某某、李某甲、周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梁某某、邝某某、李某甲、周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邝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周某乙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朱某甲(另案处理)、朱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路**花园**栋**房,以交友借钱为名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其作案手法为:先利用美女头像和图片在网络上伪装美女吸引被害人;后假装与被害人发展成情侣关系,待对方放松警惕后便以生病没钱看病、朋友结婚需要钱、生病住院、家里穷等方式向被害人借钱;最后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其中李某乙(另案处理)统筹整个诈骗团伙的运作,包括作案手机发放、在抖音和快手平台上宣传作案微信号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业务骨干的话术培训、汇总诈骗款及分赃等工作;周某甲、梁某某、李某甲、邝某某、朱某乙(另案处理)、朱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主要负责用手机与被害人聊天诱骗其转账;周某乙负责后勤并在被害人产生怀疑时协助发语音和语音通话。

被告人周某甲、邝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周某乙、李某乙(另案处理)、朱某甲(另案处理)、朱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在佛山市禅城区的被害人周某丙29000元人民币;骗取在江苏省东海县的被害人葛某某3000元人民币;骗取在湖北省仙桃市的被害人彭某某19418.34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清远市清城区**路**花园**栋**房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邝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街**号附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路工业区**号**号楼**房内被民警抓获。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大厦**座**房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周某丙、葛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邝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周某乙的供述及辩解;5.证人黄某某、麦某某的证言;6.电子数据。

    被告人周某甲、邝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周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1月2日、2020年11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邝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418.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邝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甲、邝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邝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周某乙现均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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