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2********,汉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5********,汉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6********,汉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梁某甲、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梁某甲商议一起去偷点东西去卖换取毒资。周某甲准备了一把钳和一把螺丝刀,周某乙驾驶自己的微型货车载着周某甲和梁某甲来到遂溪县**镇**村梁某乙楼前,发现里面没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梁某甲将梁某乙家铁门撬开,将堆放在梁某乙家大厅里用纤维袋装好的十五袋稻谷搬上微型货车,接着在厨房里偷走一个煤汽瓶、一个电饭煲,一个电水壶。他们一起把东西搬到微型车上后,周某乙驾驶微型货车载着周某甲和梁某甲直接回到遂溪县**镇**村梁某甲住处。第二天,周某甲、周某乙、梁某甲将盗窃来的稻谷运到遂溪县**镇一收购稻谷处卖掉获得赃款930元人民币。被告人梁某甲用所得的赃款购买了海洛因毒品,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梁某甲一起吸食。经鉴定,十五包稻谷价值2250元人民币,煤气瓶价值172.5元人民币,电饭煲价值89.9元人民币,电水壶价值33元人民币,总价值2545.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周某甲、梁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受害人梁某乙的陈述;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DNA采集凭证;
7、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8、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9、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梁某甲、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筹集毒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金额合计254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川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梁某甲、周某乙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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