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猪肉荣”,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绰号“白药”,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丁,绰号“大鹅”,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7月3日因本案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三歪”,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周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郑某戊(另案处理)在饶平县黄冈镇西雅图KTV娱乐期间,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劝止。随后,同案人郑某戊窜招与其相遇的同案人周某丙(已因本案被判决)及被告人郑某乙要去找与其发生纠纷的人,与西雅图KTV工作人员即同案人郑某己(已因本案被判决)等人在西雅图KTV一楼大厅及门口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后双方被制止。当天凌晨3时多,同案人周某丙与被告人周某甲持刀赶到西雅图KTV门口准备与同案人郑某己打架时,被他人劝息。
当天凌晨5时许,同案人郑某己、周某丙相约打架。后被告人周某甲、郑某甲、郑某乙、周某乙受同案人周某丙的窜招,被告人郑某丙、郑某丁受同案人郑某己的窜招,在黄冈镇大澳村新码头发生械斗。期间,同案人郑某己、被告人郑某丙、郑某丁一方持枪、枪形物品等工具向同案人周某丙一方射击,同案人周某丙、被告人周某甲、郑某甲、郑某乙、周某乙一方点燃烟花、持枪形物品、三叉等工具向同案人郑某己一方射击,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郑某丁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郑某甲、周某乙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
经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乙躯干部及左上臂软组织挫(裂)伤,乙状结肠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郑某庚左眼球受损,盲目5级,腹部及四肢软组织挫裂创,部分异物存留,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郑某己右上肢软组织挫伤、深部软组织异物存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状方向盘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郑某辛、郑某壬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郑某己、周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周某甲、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等笔录;8.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周某乙持械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以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周某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周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贵锋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周某乙现羁押在广东省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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