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乙、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7月9日、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9日、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8月8日、10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6日、12月21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泗县**镇政府将原**供销社、**计生办、**工商所等约24亩土地通过招投标方式出让,同年5月,被害人刘某某通过竞标方式取得该地块使用权用于建设农贸市场,同年7月,被害人刘某某与泗县**供销社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在被害人刘某某建设农贸市场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胡某某伙同他人,在明知被害人刘某某已取得上述地块使用权的情况下,以阻工相要挟,迫使被害人刘某某交付钱款。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9月,被害人刘某某开始建设农贸市场时,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周某乙、胡某某等人以原**供销社部分地块曾属于泗县**镇**村**组为由,以阻工相要挟,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款。后经金某某等人调解,2014年1月,被害人刘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胡某某等人现金240000元。
2.2014年秋,在被害人刘某某建设**农贸市场北大门时,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等人以该地块曾属于泗县**镇**村**组为由,以阻工相要挟,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0元,因被害人刘某某报警未取得该笔钱款。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周某乙、胡某某等人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43000元。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8年11月26日接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接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周某乙于2018年12月2日接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接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泗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王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周某乙、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孙某某提供的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周某乙、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式,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其中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某乙、胡某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周某乙、胡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第二起,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哲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周某乙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