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运输毒品于2011年5月2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以榕公刑诉字[2020]16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2020年5月19日我院因遗漏同案被告人将该案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8日公安机关补充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办案期限15日。榕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以榕公刑诉字[2020]22号将我院追漏犯罪的被告人胡某甲、周某乙寻衅滋事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28日将该案并案到周某甲一案进行审理。2020年7月31日我院因周某甲一案遗漏罪行及同案被告人,作出**次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乙(另案)、周某甲、胡某甲、周某乙等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组织成员多达9人(杨某甲、另案),其中杨某甲、胡某乙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甲、胡某甲、周某乙等7人为重要成员,组织成员较为固定。形成以胡某乙为纠集者,周某甲、周某乙、胡某甲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榕江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榕江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2014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乙得知朱某甲等人在榕江县车江**酒店一房间内赌博后,因对朱某甲等人不到其开设的赌场赌博不满,遂纠集被告人周某甲、胡某甲、周某乙等人来到**酒店朱某甲等人赌博的房间进行纠缠、滋扰,朱某甲等人见无法继续赌博便下楼,胡某乙等人到**酒店门口继续无故漫骂,因朱某甲回嘴,胡某乙便指使周某甲、胡某甲、周某乙等人对朱某甲进行殴打,朱某甲眼角被打伤后逃离。胡某乙指使周某甲、胡某甲、周某乙等人继续追打朱某甲,周某甲、胡某甲、周某乙等人持刀开车前往朱某甲经营的“**山庄”追砍朱某甲,行至榕江县**中学大门口旁边时,遇到前往就医的朱某甲,便下车持杀猪刀追砍朱某甲,将朱某甲头、手、脚等部位砍伤后离开。经贵州省榕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甲的人身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为逃避处罚,胡某乙向杨某甲借款8万,共筹集18万元赔偿被害人朱某甲后双方私了。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3年7月5日被害人杨某乙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向**公司借款8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5%。因杨某乙未能还款,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另案)指使被告人胡某乙带人到杨某乙家讨债,被告人胡某乙趁杨某乙家中无人时带周某甲、胡某甲、周某乙等人进入杨某乙家中,后经杨某乙之女杨某丙多次报警,胡某乙、周某甲、胡某甲、周某乙等人仍未离开,并连续两天在杨某乙家一楼吃住,逼迫杨某乙家还款,致使杨某乙家人无法正常生活。
同时查明: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胡某乙分别在榕江**城、榕江县**超市**楼、榕江县**镇董某甲租房处,以“推纸牌拱”、“弹五张”、“打鱼机”等方式开设赌场:
其中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乙在榕江县老公安局对面大众超市三楼其租住房内开设赌场,用扑克以“弹五张”的赌博方式,每局下注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的赌注组织朱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巫某甲、彭某甲、张某甲等人进行赌博10余天,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周某甲、胡某甲、周某乙在赌场中进行看风、服务等工作,从中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朱某甲、杨某丙等被害人的陈述;4.杨某甲、胡某乙、周某甲、胡某甲、周某乙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人身损伤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胡某甲、周某乙等人与胡某乙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三名以上组织成员,经常纠集一起,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活动和开设赌场进行赌博违法活动行为,已共同实施三次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胡某乙为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甲、胡某甲、周某乙等人为组织成员,该组织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参与他人在榕江县实施随意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等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曹德洲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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