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窝藏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23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周某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下午,周某乙、吴某甲(均已判刑)指使李某某、黄某某、方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戴帽子、口罩,持刀对侯某某、彭成锋、吴某乙进行追砍,将彭成锋、吴某乙砍伤,并将彭某某的浙CLB****白色凌某某轿车车门、顶棚、尾部等处砍坏。2018年8月20日上午,周某乙得知黄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查获,为逃避打击联系被告人周某甲、陆某某(另案处理)接他。后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陆某某驾车在乐清先后接到周某乙、吴某甲,在明知周某乙、吴某甲已涉嫌犯罪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情况下,仍将周某乙、吴某甲送到乌牛长途汽车站,致使周某乙、吴某甲当日在乌牛长途汽车站乘坐大巴车潜逃至广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吴某甲、陆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明知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至一年二个月以下,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仕培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