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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72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8月7日下午,在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公寓**栋**楼,其女朋友被害人张某某宿舍,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利用其在被害人张某某手机上设置的登录指纹,通过微信扫码支付转给被告人周某甲自己4600元钱。随后,其又窃得被害人张某某价值600元的OPPO牌手机1部、价值1665元的建设牌电动车1台,电瓶车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

7.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涟平

检察官助理:张广毅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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