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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3********,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路**号**室。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上半年,至本市**镇**超市、朱某甲宅,窃得白酒、硬币等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06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上半年某日,至本市**镇**路**号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窃得该超市货架上的五星老作坊白酒7瓶。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7瓶五星老作坊白酒价值合计人民币700元。

2.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上半年某日,至本市**镇**村**组**号被害人朱某甲宅,翻窗入室,窃得硬币100余元、梦之蓝白酒2瓶、丰柔牌床上用品4套、拓普乐牌乳胶枕2个、多力牌葵花籽油1瓶、茅台酒1瓶、国台白酒1罐、干红葡萄酒4瓶、“百子图”陶瓷瓶1个、大象造型工艺品1对、圆形玉扣2块、十字绣1幅,木质烟筒1个、铜勺1个等。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梦之蓝白酒2瓶、丰柔牌床上用品4套、拓普乐牌乳胶枕2个、多力牌葵花籽油1瓶价值合计人民币3267元。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12月2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家属向被害人高某某退赔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黄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礼

检察官助理:徐堇桐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启东市**镇**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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