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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2********,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浦北县**街道**村**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由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和其儿子周某某到广西浦北县**街道**公园游玩。两人行至公园岭顶时,其儿子拾到被害人高某某(15周岁)遗失的电动车钥匙及防盗器,周某甲利用电动车防盗器找到高某某停放在*****公园停车场处的桂N****5雅迪电动车,接着使用该车钥匙启动电动车开回浦北县**街道**村委**瓷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停放。经浦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周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车辆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海宁

2020年6月2日

附:1. 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17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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