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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442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周某甲在中江县凯江镇二号桥与吊桥间一亭子睡觉,至晚上12时许睡醒后,便四处闲逛至中江县司法局与人民法院街面上,发现路边停放着很多车辆,被告人周某甲便萌发盗窃车内物品卖点钱的想法,见路边停放的一辆黄色工程车四周无人,被告人周某甲便将黄色工程车后排门打开,将放置在工程车后排的中国移动铁通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两台熔接机盗走。经调查走访,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9月2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回龙派出所抓获,经讯问,被告人周某甲对盗窃中国移动铁通有限公司工程车内的两台熔接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意见:江发改价认(2020)字63号价格认定结伦:被告人周某甲所盗窃的两台光纤熔接机总价格10970元。

另查实:2020年10月27日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三益司鉴所【2020】精鉴字272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周某甲无精神病;2.对被鉴定人周某甲在本案的盗窃行为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勇

检察官助理:杨威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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