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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386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绰号“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街道**村**号。因盗窃,于2008年5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至杭州市富阳区**镇、**镇、**街道及桐庐县**镇、**镇等地,采用弩射、撬锁等手段,盗窃作案29次,窃得电瓶及狗等财物一批,合计价值17 847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1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老年会处,窃得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老年会旁的面包车上的浙A*****车牌2块,价值100元。

2.2011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桐庐县**镇**村**饭店门口车棚,窃得被害人张某甲停放着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4只,价值578元。

3.2011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线**村路段,窃得富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停放在路边的挖掘机和压路机的电瓶4只(无法估价)。

4.2011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陈某甲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停放着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5只,价值2 250元。

5.2011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修理部门口,窃得被害人叶某甲停放着的自卸车的电瓶2只,价值1 040元。

6.2011年5月3日至5日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线**路段,窃得被害人闻某某停放在路边工地的推土机上的柴油2桶,价值365元。

7.2011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董某甲家的土狗1只,价值220元。

8.2011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叶某乙家的土狗2只,价值660元。

9.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甲的土狗1只,价值220元。

10.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乙家的土狗1只,价值440元。

11.2011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沈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楼梯底下的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 470元。

12.2011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村委大楼围墙边上的陕E*****货车的电瓶2只,价值1 520元。

13.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丙家的土狗1只,价值440元。

14.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丁家的土狗1只,价值550元。

15.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戊的土狗1只,价值330元。

16.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陈某乙家的土狗1只,价值330元。

17.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己家的土狗1只,价值220元。

18.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胡某乙家的土狗1只,价值330元。

19.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张某乙家的土狗1只,价值220元。

20.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庚家的土狗2只,价值440元。 

21.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辛家的土狗1只,价值220元。

22.2011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何某甲家的土狗1只,价值330元。

23.2011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何某乙家的土狗1只,价值220元。

24.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钟某某家,窃得被害人钟某某放在院子内的电动车的电瓶1只,价值578元。

25.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镇政府旁邮电所门口,窃得被害人颜某某停放着的电动车的电瓶1只,价值192元。

26.201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桐庐县**大道旁一工地上,窃得被害人姚某某停放着的挖机的电瓶2只(无法估价)。

27.2011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何某丙家门口,窃得被害人何某丙父亲何某丁停放着的电动自行车的电瓶1只,价值554元。

28.2011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戊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3 920元。

29.2011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宾馆车棚内,窃得被害人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1只,价值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等29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及同案犯胡某甲、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朱青

2020年11月3日

                            

附件:被告人周某甲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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