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386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绰号“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街道**村**号。因盗窃,于2008年5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至杭州市富阳区**镇、**镇、**街道及桐庐县**镇、**镇等地,采用弩射、撬锁等手段,盗窃作案29次,窃得电瓶及狗等财物一批,合计价值17 847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1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老年会处,窃得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老年会旁的面包车上的浙A*****车牌2块,价值100元。
2.2011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桐庐县**镇**村**饭店门口车棚,窃得被害人张某甲停放着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4只,价值578元。
3.2011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线**村路段,窃得富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停放在路边的挖掘机和压路机的电瓶4只(无法估价)。
4.2011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陈某甲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停放着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5只,价值2 250元。
5.2011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修理部门口,窃得被害人叶某甲停放着的自卸车的电瓶2只,价值1 040元。
6.2011年5月3日至5日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线**路段,窃得被害人闻某某停放在路边工地的推土机上的柴油2桶,价值365元。
7.2011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董某甲家的土狗1只,价值220元。
8.2011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叶某乙家的土狗2只,价值660元。
9.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甲的土狗1只,价值220元。
10.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乙家的土狗1只,价值440元。
11.2011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沈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楼梯底下的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 470元。
12.2011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村委大楼围墙边上的陕E*****货车的电瓶2只,价值1 520元。
13.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丙家的土狗1只,价值440元。
14.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丁家的土狗1只,价值550元。
15.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戊的土狗1只,价值330元。
16.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陈某乙家的土狗1只,价值330元。
17.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己家的土狗1只,价值220元。
18.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胡某乙家的土狗1只,价值330元。
19.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张某乙家的土狗1只,价值220元。
20.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庚家的土狗2只,价值440元。
21.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辛家的土狗1只,价值220元。
22.2011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何某甲家的土狗1只,价值330元。
23.2011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何某乙家的土狗1只,价值220元。
24.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钟某某家,窃得被害人钟某某放在院子内的电动车的电瓶1只,价值578元。
25.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镇政府旁邮电所门口,窃得被害人颜某某停放着的电动车的电瓶1只,价值192元。
26.201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至桐庐县**大道旁一工地上,窃得被害人姚某某停放着的挖机的电瓶2只(无法估价)。
27.2011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何某丙家门口,窃得被害人何某丙父亲何某丁停放着的电动自行车的电瓶1只,价值554元。
28.2011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窃得被害人凌某戊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3 920元。
29.2011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胡某甲、刘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宾馆车棚内,窃得被害人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1只,价值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等29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及同案犯胡某甲、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朱青
2020年11月3日
附件:被告人周某甲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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