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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82********,蒙古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通辽市库某某**镇**村**组**号,捕前住通辽市库某某**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库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库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秋天开始,被告人周某甲先后三次到库某某六家子镇三道洼村曹某某家,将曹某某家东北小卧室内衣服、裤子、袜子、内裤等旧衣物盗走。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周某甲再次到曹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曹某某发现并报警。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经库某某公安局合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前科证明;

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5、搜查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静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库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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