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2019年4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8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本市白某某广州地铁三号线同和站D出入口安检处,趁吴某某将手提袋放入安检机接受检查不备之机,盗得吴放于手提袋内的iPhone7手机1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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