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40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组),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来到本市福田区**街道**城**柜台,假装要买手机,向被害人付某某咨询价格,后趁被害人付某某不注意,利用模型机调包手机的形式,盗走被害人付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黑色的二手苹果X手机(256G内存,国行,全网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0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来到本市福田区**街道**城**期**档口,假装要买手机,向被害人周某乙咨询价格,后趁被害人周某乙不注意,利用模型机调包手机的形式,盗走被害人周某乙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黑色的二手苹果X手机(64G内存,美版,全网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将盗得的二部手机以人民币5500元销赃,部分赃款已被被告人周某甲挥霍掉,剩余赃款人民币4281.78元存于被告人周某甲建设银行(账号为62366820000********)内。
2019年9月24日上午1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市宝安区**街道**区**巷**号**楼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冻结财产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辛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查缉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成和
2019年1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冻结建设银行(户名为周某甲,账号为62366820000********)内人民币428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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