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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村**路**号。因盗窃,于2015年8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未满十六周岁不执行)。因盗窃,于2016年1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八日,罚款300元(行政拘留不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在安阳县**镇**村,翻窗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400元。

2、2019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安阳市北关区**村,翻窗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3、201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在安阳县**镇**村,从大门进入被害人郝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0月2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安阳市北关区**村,翻窗进入被害人周某乙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 

5、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在安阳县**镇**村,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

6、2019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在安阳县**镇**村,翻窗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约50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甲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5900余元。

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视听资料;4.被害人郭某某、徐某某、郝某某等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英

二○二○年三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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