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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4197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白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均已判刑)、白某乙(在逃)经事先预谋,由白某甲驾驶粤A****P号牌的轿车一同来至温岭市泽国镇夹屿村菜市场附近。先是由周某甲周某乙以寻找“方医生”为由,诱使路人王某某跟至夹屿村菜市场东面河边,然后白某乙出现装成“算命先生”谎称王某某家中将有血光之灾,需用钱来消灾。当王某某信以为真回家拿来钱之后,周某甲白某乙周某乙趁机以做“法事”为名,用调包的方式骗得王某某人民币12000元,而后由白某甲李某某望风、接应逃离现场。

2010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白某甲李某某周某乙白某乙又一同驾驶粤A****P号牌的轿车来至路桥区金清镇粮库路菜场旁,先由周某甲周某乙以寻找“名医”看病为由,将路人梁某某引诱至金丰村花园新村一弄堂内,接着白某乙出来自称“台湾名医”之孙,谎称梁某某在三天内会有家人离世,并以帮助消灾为由,让其将家中所有的钱物拿来用做“法事”。当梁某某信以为真,从家中和银行取来现金和金器时,周某甲白某乙周某乙又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得梁某某人民币17万余元和金条两根、白金钻戒一枚、白金项链一条、白金吊坠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小戒指两枚、黄金耳环二副(经鉴定,金戒、金条等金器价值为人民币29970元),而后仍由白某甲李某某望风、接应逃离现场。

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湖南省宜章县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20年1月30日被湖南省宜章县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甲已于2011年11月28日退赃人民币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取款凭证及涉案金银首饰发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和同案人员白某甲白某乙李某某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和返还物品清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林华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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