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09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5113241984********,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四川省仪陇县**镇**街**号**号,暂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上班途中经过嘉定区祁连山南路西侧人行道近丰庄北路北面50米处,见被害人徐某某醉酒后在此处熟睡,遂趁无人之机,将徐某某放于身旁的一部iPhone11 Pro Max 手机窃走(价值人民币7040元)。
民警经侦查后于当日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手机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周某甲到案经过情况。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15日凌晨,其醉酒后在宝燕壹号北侧20米处人行道上睡着了,至次日7时许醒来发现原本拿在手里的一部黑色iPhone11 Pro max手机被窃。
3.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自谢某某处调取监控录像光盘的情况。
4.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周某甲窃得手机并离开的过程。
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自周某甲处扣押涉案手机后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6.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查询信息,证实涉案手机(苹果牌iPhone11 Pro Max 手机)价值7040元。
7.人口信息查询页面、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周某甲的身份信息及无前科劣迹的情况。
8.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赃物已缴获并发还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炘
检察官助理 张倩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52432****)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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