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犯抢劫罪,于****年**月**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周某甲将其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镇**居委一老厝租借给一名福建籍男子(身份未明)存放假冒香烟。2018年9月30日21时许,公安机关到上述老厝进行检查,在该老厝内查获假冒“利群”、“双喜”等品牌香烟共计93万支。
经烟草部门鉴定,上述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707500元,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周某乙、吴某甲、周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2、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涉案人周某丁(另案处理)承租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镇**居委的厂房,后周某甲伙同同案人“福建仔”(身份未明)利用该厂房存放假冒香烟。同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到上述厂房进行检查,在该厂房的仓库内查获假冒“利群”、“双喜”等品牌香烟一批,共计135.2万支;查获“利群”、“双喜”等香烟标识一批,共计2.49万个。
经烟草部门鉴定,上述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1772850元,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周某丁、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仍提供场所给予存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六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