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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滥伐林木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将上蔡县**镇**村委**村村西东西沟两侧的杨树砍伐29棵,经认证,被采伐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16.3306立方米。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乙、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16.3306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涛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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